
邓某绑架罪(从轻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10日,被告人蒋某某纠集陈某某、刘某某、邓某到邵阳市绑架美容美发院小姐,再向店老板索要赎金。当天下午由蒋某某租车,陈某某、刘某某在日杂店买好水果刀、胶带纸等作案工具。由蒋某某开租来的湘E-1G369黑色轿车搭载陈某某、刘某某、邓某前往本市双清区塔北路美容美发院,途径市双坡岭地段时,陈某某、刘某某下车等候,由蒋、邓二人到塔北路发动机厂对面一家新开的美容美发店前,以要小姐为名,与该店老板杨守勇讲好后,将小姐袁某某、杨某某接上车,车开至双坡岭地段时将陈某某、刘某某接上车,蒋某某等人驾车继续往邵东方向开,此时,袁某某、杨某某感到情况不对,要求停车,刘某某大了杨某某一个耳光,其他人也对袁、杨二人进行威胁,并强行用胶带纸封住两人的嘴,并捆绑住双方,用卫生纸蒙住眼睛。当晚12时许,车开到邵东县两市镇昭西路5号楼蒋某某的家门前,将袁、杨背上蒋家,并将袁、杨分隔在两间不同的卧室里。2009年5月11日上午,蒋某某、陈某某一起到邵东县宋家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用陈某某的名字开了户,办了卡。后用杨某某的手机发短信给店老板李某某,要其汇赎金三万元到指定账户,作为释放人质的条件,李某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蒋某某等人后多次电话催促赎金,因害怕公安人员发现,到晚上将袁、杨二人押上小轿车,在外流动,并在车上过夜。2009年5月12日上午,蒋某某等人继续打电话催促赎金,并扬言再不汇款就伤害人质。在此情况下,店老板李某某汇款一千元到指定账户。蒋某某等获悉有钱汇入,马上驾车将人质一起带往邵东县火厂坪镇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自动柜员机上去取走了一千元赎金。后蒋某某等人又继续催要赎金,经李某某讨价还价,到晚上10时许同意先交赎金五千元放一个小姐,并与李某某约好到上瑞高速邵东收费站附近交赎金。后蒋某某、刘某某开车到约定地点拿赎金时,被守候在附近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相继抓获陈某某、邓某,并解救出人质袁某某、杨某某。
被告人蒋某某、陈某某、刘某某、邓某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劫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实施新的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
案件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