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柳某为了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出卖牟取非法利益,便窜至长沙市雨花区石马铺木材市场内分别联系购买了被告人于某某、吴某某、邓某某等人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159份,共计材积3324.1469立方米。其中,2007年10月至2007年底,被告人于某某以7元/立方米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人柳某某84份计材积为1515.5885立方米材种为杉木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200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以7元/立方米的价格分8次共卖给被告人柳某某52份计材积1567.9454立方米材种为杉木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2008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邓某某以6元/立方米和3元/立方米的价格分四次共卖给被告人柳某某23份计材积为240.613立方米材种为杉木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
被告人柳某某拿了从被告人吴某某、于某某、邓某某等处购买来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并借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李某某的《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以长沙市开福区新源木材加工厂和李某某的名义到长沙市林业局政务窗口转办到江苏、上海、江西等地《出省木材运输证》,并卖给被告人韦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三人《出省木材运输证》共计77份,材积3129.06立方米。其中,从2008年10月份至1009年3月份,被告人韦某某从柳某某处以23元/立方米的价格购买17份《出省木材运输证》,计材积715.4立方米;从2007年11月份至2009年3月份,余某某以23/立方米的价格从柳某某处购买《出省木材运输证》20份,计材积701.88立方米;从2007年10月份至2009年3月份,陈某某以23元/立方米或30元/立方米的不等价格从柳某某处购买《出省木材运输证》40份,计材积1711.78立方米。
被告人柳某某、吴某某、于某某、韦某某、邓某某非法买卖木材运输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被告人吴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