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某盗窃案(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检察院认为,肖某、何某某、郑某、王某某、唐某某、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
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王某的委托,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王某盗窃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对现场进行了访查和必要调查,详阅了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卷宗材料,方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为协助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王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
王某被治安巡防人员带到派出所后,其积极主动的配合司法机关,如是供述还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司法机关提审和律师会见他时曾多次表示认罪悔过。因此,王某有自首的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王某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据律师查阅案卷和到谌某住所地调查了解,王某以前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前科,此次系初犯、偶犯。
三、王某能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态度好。
律师多次会见王某时,其表示会尽其所能退赃并缴纳罚金。由于其家庭经济条件不好,且三个子女大的只有五岁,小的只有一岁多,妻子体弱多病,按评估价全部退赔有难度。因此,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
四、 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能认罪悔过,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王某受经济利益和环境的影响盗窃了价值七、八千元的财物,从中获得了一点小利,但其主动退赔了受害人的损失,消除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王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刘小平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