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任某非法拘禁案(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任某系私营公司经理,与被拘禁人贺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贺通过网上自荐到任的公司上班。继而双提出与离婚后独身的任结婚,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贺拒绝与任共同生活。在二人谈恋爱期间,贺背着任将公司新购的价值20万元的轿车过户到自己名下并隐匿。后贺出走下落不明。任发觉受骗上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08年9月25日下行15时,任发现了贺的行踪后,与他人将贺带到自己亲属家,当晚贺答应归还所骗车辆。次日上午9时,将贺放走,拘禁时间近18个小时。
关于任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律师意见
长沙市芙蓉区公安局:
根据犯罪嫌疑人任某亲属的委托和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任某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帮助。接受委托后,会见了任某,听取了任某的辩解意见和其亲属的基本情况介绍,本律师认为本案情节轻微,拘禁时间较短,未造成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任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公安机关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参考。
本案犯罪嫌疑人任某与受害人贺某系夫妻关系。任某在客观上虽实施了限制受害人的非法拘禁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夫妻感情问纠葛和经济纠纷问题,所采取的手段虽涉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且时间较短,应按家庭内部纠纷处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对于家庭内部特别是夫妻间的非法拘禁行为,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只有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才以犯罪论处。本案受害人贺某,在与任某结婚前,采取欺骗方法将任某所有的价值20余万元的轿车转到其名下,非法占有,在任多次索要情况下,贺为达到继续占有车辆的目的,向任提出结婚请求,二人遂进行了婚姻登记。婚后贺以各种理由拒绝与任共同生活,仍占有任的轿车并隐匿不与任进行联系。在此情况下,任发觉受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多方查询贺的下落。2008年9月25日下午15时,任找到贺后,因贺提出不到任家住宅解决问题,任便将贺带到其亲属家,贺承认了骗取任的轿车的事实并写了诈骗过程的材料,同意返给任某购车款。当晚任贺二人同宿在一起。次日上午11时贺与任及任的妹妹一同到银行取款,贺将购车款返还任某后离去。从贺被找到至次日到银行取完钱,整个过程仅20个小时,其中当日晚约11时后至取款结束时间内,贺的人身是自由的,并没有被剥夺和限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没有殴打侮辱严重情节的拘禁时间应在24小时以上。任在限制贺的人身自由时,虽有用条帚打贺的情节,但并未达到殴打程度。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任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按家庭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