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律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谌某的委托,湖南省人和人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谌某容留他人卖淫一案谌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对现场进行了访查和必要调查,详阅了检察机关移送的全部卷宗材料,方才又参与了庭审调查。为协助法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法庭予以采纳。
一、谌某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打。
据《起诉书》指控,谌某某、谌某只是两次容留他人卖淫,且从中获利只有30元。因此,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
二、谌某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据律师查阅案卷和到谌某住所地调查了解,谌某以前没有违法违纪行为,没有前科,此次系初犯、偶犯。
三、谌某能主动缴纳罚金,认真态度好。
律师多次会见谌某时,其表示会尽其所能缴纳罚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认罪伏法。
四、在共同犯罪中谌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是谌某某提议到长沙开休闲店,因此犯意是有谌某某提出;且日常事务均由谌某某负责,谌某只是协助谌某某做事起次要作用,因此谌某是从犯。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刘小平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件结果:
被告人谌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