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某组织领导传销罪(从轻辩护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以来,被告人尹某、胡某、安某、赵某等人在望城县高塘岭镇组织、领导以推销天津天狮公司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2800元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一定顺序(A、B、C、D、E级)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民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被告人尹某、胡某、安某、赵某作为传销组织C级业务员每人管理一个“家庭”,其中,被告人尹某家庭成员12人,被告人胡某家庭成员17人,被告人安某家庭成员18人,被告人赵某家庭成员13人,四被告人作为“家长”,对各自的“家庭”成员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具体包括:
1、 根据上级李某(另案处理)的安排,组织各自家庭成员按照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学习传销业务。其中,被告人尹某负责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安某、赵某等“家庭”上课;
2、 根据上级李某的安排,收取传销组织新进人员的产品申购款,并对其组织考试;
3、 当各自“家庭”新增成员,或“家庭”之间需要进行人员调配时,负责向上级李某汇报;
4、 在各自管理的“家庭”中,接受重大事项的汇报,并负责协调,协调未果时,向上级汇报;
5、 接受家庭成员日常外出的请假等。
检察院认为,四被告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协助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安某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